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635號
TPBA,96,訴,3635,2008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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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635號
原   告 協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竹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竹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8 日以「掃描機基座」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4752號專利證書。嗣參 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5 月10日以(96)智 專三(二)04087 字第096202554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可能受有損害,而有使參加 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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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