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6年度,772號
TPBA,96,簡,772,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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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7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晉源(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 月26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
,並定97年3 月11日下午3 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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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