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2477號
TPEV,97,北簡,2477,20080212,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名:楊佩螢)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24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臺北簡易庭
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叁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管轄.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1年9月16日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由被告取得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信用 額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約定借款動用期間為 期1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 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 ,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 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每動用1筆 借款時,須繳納費用100元),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按日計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 約付息時,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6年8月14日起,動用該卡借款竟未依 約清償,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297,302元,及其中 本金部分254,010元自96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 書、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 真。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