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6年度,55號
TPEV,96,北勞簡,55,200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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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65,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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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