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寬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65,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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