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122號
TCEV,97,中簡,122,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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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間參與由被告擔 任連帶保證人之合會,並自94年4月28日起至95年6月止按月 繳交會款,累計繳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600 元, 扣除已領回之333,600元,尚有776,000元未獲付款,屢經原  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會會簿暨契約條款為證。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76,00 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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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