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48號
TCEV,97,中小,48,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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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彥
      劉洛森
被   告 余秉原原名余遵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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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