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7214號
TCEV,96,中簡,7214,2008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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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214號
原   告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兼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光禮貿易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水溝)面積零點零零零一公頃、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部分(水溝)面積零點零零零一公頃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乙○○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F部分(鋼骨架)面積零點零零零二公頃;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4、5、6部分範圍(固定圍籬)、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1、12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1、2、3部分範圍(活動圍籬)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11、12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與被告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光禮公司)所有同段第287地號之土地相鄰,詎被告等 卻未經原告之同意,擅自在上開系爭土地上越界搭建水溝、 活動及固定圍籬、鋼骨架建物,無權占有使用。爰主張依民 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被 告光禮公司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1地號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水溝)面積0點0001公頃、坐落台中 市○區○○○段第287之1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部分(水 溝)面積0點0001公頃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乙○○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12地號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F部分(鋼骨架)面積0點0002公頃;坐落台 中市○區○○○段第287之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4、5、6



部分範圍(固定圍籬)、坐落台中市○區○○○段第287之 11、1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1、2、3部分範圍(活動圍籬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則略稱:地政機 關之複丈成果圖並不正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且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而系爭土地並與被告光禮公司 所有上開同段之土地相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現場照片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本院依原 告聲請於民國97年1月9日到現場履勘,並囑託臺中市中山地 政事務所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是否有遭被告占用為測量, 經製作複丈成果圖結果顯示,被告光禮公司所有地上物占有 系爭第287之1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部分(水溝)面積0點 0001公頃、系爭第287之12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D部分(水溝 )面積0點0001公頃;被告乙○○所有地上物分別占有系爭 第287之12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F部分(鋼骨架)面積0點000 2公頃;占有系爭第287之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4、5、6 部 分範圍(固定圍籬)、占有系爭第287之11、12地號土地如 附圖所示1、2、3部分範圍(活動圍籬),此有台中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於97年1月21日中山地所二字第0970001224號函 覆之複丈成果圖附卷可憑,而被告並未提出確切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上開地政機關之測量結果有何不正確之處,則其上 開空言所辯,自不足採認。堪認上開系爭部分土地,確遭被 告等無權占用無訛。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所有之上開系爭土地遭被告等分別占 用如上開附圖所示,應堪認定。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 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等所有上開地上物既分別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 系爭土地。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訴請被告等應分 別將其無權占用如主文第1、2項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予以拆 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經核並無不合,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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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