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6年度,6273號
TCEV,96,中簡,6273,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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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6273號
原   告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丙○○
            8號4
被   告 台中市立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牛2月22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75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二、陳述:緣原告於94年12月27日與被告簽訂承攬契約,承攬被 告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工程」案,工程款為8,350,000元整,依照兩造簽訂之台中 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契約書 之附件「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 照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中第二十八點約定,保固保證金金額 :契約結算總價百分之五,(即:0000000×百分之5=417, 500元)、及第14條約定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 事項後三十天內發還,今原告已依約如期完成工程,本工程 業已於驗收時已申請消防勘驗通過使用執照已請領完畢:本 工程保固期一年期間已過,且無待原告解決事項,被告依約 應退還保固保證金417,500元予原告。原告今未能領取保固 工程款,並屢次促請被告依約履行其給付義務,然被告多次 以使用執照尚未更正完畢為由,拒不退還保固保證金,原告 業已回函說明更正使用執照實非原告之責任,迄今未獲善意 回應,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並對於被告之抗辯陳稱:原告承攬之工程僅為部分改建、補 強整修工程,並且原告所承作之工程即車棚及涼亭均未座落 於主建築物內,被告所稱之消防設備實際上係位於主建築物 內,與消防審勘無關。何況系爭工程被告已辦理驗收並連第



40項「工資(含清防設備審勘)」亦在驗收範圍內,被告以 工程合約第16條第2、4項之約定「瑕疵」為由認不為保固期 間一年內所限,此為被告另一拒付保固金之籍口。另系爭工 程用執照已於95年8月31日請領完畢。並無原告應補正之問 題。
四、證據:提出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 執照工程契約書影本、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仁字96第00 1號函、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仁字96第960820號函台中 市立仁愛之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其結算明細表、台中市 政府使用執照等影本各1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陳述:
⑴依本案契約工程項目第40項:工資(含消防設備審勘), 因尚未竟事務,被告曾函請原告與趙文蔚建築師配合辦理 ,但原告並未依約辦理。固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 有未竟事待解決,原告自尚不得請領保固金。
⑵原告96年7月17日捷仁字96第00 1號函說明二、本工程於 驗收時已申請消防勘驗,依本契約案現況所知加上趙文蔚 建築師96年1月26日告知契約案並未送請消防主管機關審 勘,顯見原告明知應履行申請消防審勘義務尚未實施完成 。
⑶本案雖於95年7月28日辦理驗收,保固期一年,但被告於 96年6月28日函請原告辦理消防工程圖說送審暨勘驗作, 然原告並未依約履行義務,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 有未竟事待解決,其保固金時效應停止不計入保固期。三、證據:提出被告96年6月28日市總字第0960001251號函、趙 文蔚建築師事務所95年10月16日趙建師字第951016號函、原 告公司96年7月17日捷仁字96第001號函、趙文蔚建築師事務 所96年01月26日趙建師字第960126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書、工程估價單、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96年06月28日趙建師 字第960628號函、原告公司原告公司96年8月20日捷仁字96 第960820號函、原告開會通知單、協調本家二期建物使照工 程消防圖說送審勘驗權責事宜會議紀錄、原告96年9月20日 市家總字第0960001821號函等件及聲請訊問證人趙文蔚等為 證。
丙、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 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案,工程款為8,350,000元整 ,原告已依約如期完成工程,本工程業已於驗收時已申請消



防勘驗通過使用執照已請領完畢:本工程保固期一年期間已 過,且無待原告解決事項,被告依約應退還保固保證金417, 500元予原告,經屢次促請被告依約履行其給付義務,然被 告多次以使用執照尚未更正完畢為由,拒不退還保固保證金 ,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則以依本案契約工程 項目第40項:工資(含消防設備審勘),因尚未竟事務,被 告曾函請原告與趙文蔚建築師配合辦理,但原告並未依約辦 理。且本案雖於95年7月28日辦理驗收,保固期一年,但被 告於96年6月28日函請原告辦理消防工程圖說送審暨勘驗作 ,然原告並未依約履行義務,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 ,有未竟事待解決,其保固金時效應停止不計入保固期。 原告依約尚不得請領保固金等語為辯。
二、查本件兩造於94年12月27日簽訂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 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契約書之附件工程估價單其 中第40項即明載:工資(含消防設備審勘),又上開消防設 備審勘尚未辦理完成,此亦有被告96年6月28日市總字第 096000125 1號函載:為補領本家第二建物使用執照需要, 敬請配合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消防工程圖說送審暨勘驗 作業,並據95年10月16日(95)趙建師字第951016號函所述 內容辦理更正事宜,請查照。及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95年10 月16日趙建師字第951016號函原告文:本案工程貴承包商申 辦之使用執照,尚有多處誤植部分,請貴承包商於文到三日 內辦理更正事宜。另證人趙文蔚建築師於本件審理中亦到庭 結證:「契約主要是包含新建工程及建築物建築執照申請及 消防審勘」、「驗收後都沒有缺失,使用執照也都有拿到, 但那是新建工程雜項的部分,但在合約主要建築物的消防設 備部分沒有審勘,要在消防審勘過後才可以申請建築執照, 因為沒有消防審勘完成所以主要建築物的使用執照部分沒有 辦理下來,只要把消防審勘完成就可以辦理後續作業。此另 棟主建築物的消防審勘在契約的第40項有約定,此部分原告 沒有施作」、「是原告誤認,在契約書裡面已經有明定,因 為原告還沒有領到主建物的使用執照,原告說要更改的部分 是雜項部分,且我也已經向市政府更改完成,是主建物的消 防審勘沒有完成使用執照才沒有核發下來。」足見,本件兩 造簽訂之台中市立仁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 照工程契約書工程主要是包含新建工程及建築物建築執照申 請及消防審勘,而原告對於上開主要建築物的使用執照部分 尚未辦理,亦未完成消防審勘甚明。
三、查本件位兩造於94年12月27日與被告簽訂之「台中市立仁愛 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契約第16條第



⑴項約定其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驗收合格日之日起, 由廠商保固1年。而被告對於原告承攬之系爭「台中市立仁 愛之家第二期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工程」之硬體工程 固經被告於95年7月28日結算驗收完畢,此有原告提出之95 年7月28日台中市立仁愛之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其結算 明細表在卷可按,此項工程之保固期間原告固主張應自95 年7月28日起算1年至96年7月28日止,惟兩造上開契約同條 第⑵、⑷項兩造並另有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 商改正,此項瑕疵並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 符合契約規定者。且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 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從而,被告抗辯原 告對於上開主要建築物的使用執照部分尚未辦理,亦未完成 消防審勘,被告並於96年6月28日函請原告辦理消防工程圖 說送審暨勘驗作,及使用執照未能請領而未能有效使用系爭 工程,認原告依契約第16條第2、4項規定,尚有未竟事待解 決,其保固金時效應停止不計入保固期,原告依約尚不得請 領保固金等語,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於系爭工程既依約尚有主要建築物的 使用執照部分尚未辦理,及未完成消防審勘未竟事待解決, 且其保固期時效亦尚在停止期間內,原告依約自尚不得請領 前述保固金,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 理由,應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均不生影 響,自無庸一一論述、審酌,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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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