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詩湲即合雅貿易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46,090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