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7年度,5號
LTEV,97,羅補,5,2008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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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詩湲即合雅貿易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446,090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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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