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佩諭即乙○○
洪佳芳即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