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6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及 其中十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二十萬元自九十五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緣被告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及九十五年四月二 日分別向原告借款計六十萬元,其中:①四十萬元部分,被 告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先以現金三十萬元清償與原告, 尚餘十萬元借款未償,被告為清償其借款,遂交付由訴外人 洪合庭簽發、到期日為九十四年九月十日、付款人為台中縣 清水鎮農會、票面金額為十萬元(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支 票一紙,交付予原告,並於支票背書,以作為清償借款之擔 保。②二十萬元部分:被告為清償其借款,亦同時交付由訴 外人洪合庭為發票人、到期日為九十五年四月二日、付款人 為台中縣清水鎮農會支票面金額二十萬元之支票(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亦由被告甲○○於該紙支票背書;上開借款應 於支票屆期時償還,故支票之發票日即為清償日。因被告身 為某國小之校長,原告不疑有他,信賴其信譽,故未將支票 予以提示。未料,被告早於日前辦理退休且已逃匿無蹤,迄 今仍積欠原告三十萬元之借款未償,實有起訴保障權益之必 要,爰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 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二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做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 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 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實在。
㈢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 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四百四十七 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 爭借款之約定清償日為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即九十四年九月十 日、九十五年四月二日,固為被告所不爭,惟依上開規定, 被告應自上開清償期屆滿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三十萬元,及其 中十萬元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二十萬元自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三百八十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㈣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人│帳 號│付 款 行│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號│背書人│票據號碼 │ │(新臺幣)│ │
├─┼───┼─────┼────┼─────┼────┤
│1 │洪合庭│20806 │台中縣清│十萬元 │94.9.10 │
│ │甲○○│0000000 │水鎮農會│ │ │
├─┼───┼─────┼────┼─────┼────┤
│2 │洪合庭│20806 │台中縣清│二十萬元 │95.4.2 │
│ │甲○○│0000000 │水鎮農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