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6年度,207號
SDEV,96,沙簡,207,2008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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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特美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六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四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九萬七千八百七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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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美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