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7年度,84號
TYEV,97,桃補,84,200802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84號
原   告 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537,9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14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14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1/1頁


參考資料
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