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7年度,3號
SYEV,97,營簡,3,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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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乙○○
      陳畇臻即陳連其之
      陳建龍即陳連其之
      陳啟華即陳連其之
      陳采杏即陳連其之
      何偉立即陳連其之
      何偉弘即陳連其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奉財政部令承受台南縣七股鄉農會為原告之七股分行 ,合先敘明。
(二)緣案外人陳連其於民國(下同)84年6月24日邀同被告丙 ○○○、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期間、利 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載,並附借據一紙為 證。
(三)詎上開借款案外人陳連其自87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擁還 本息,依契約第4條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尚欠原告本金3 00,00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丁○○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四)另案外人陳連其已於93年2月27日死亡,查其代位繼承人 即被告陳畇臻、陳建龍、陳啟華陳采杏何偉立、何偉 弘並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契



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 政部台財融㈢字第○九○三○○○○九三號函、借據、催收 款項分戶帳、本院家事法庭有關拋棄繼承回函、繼承系統表 、被告及陳連其等戶籍謄本等件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 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 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前 段、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外人陳連其向 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一 節,已如前述,而被告丙○○○丁○○乙○○既為訴外 人陳連其之連帶保證人,揆之上開說明,被告丙○○○、丁 ○○、乙○○對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又訴外人陳連其 已於93年2月27日死亡,而被告陳畇臻、陳建龍、陳啟華陳采杏何偉立何偉弘為其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本院南院慧家戊93年度繼字第533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查核屬實,亦堪信實,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被告對 於本件借款債務應負給付之責至明。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即裁判費3,2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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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