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金世紀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亦準用於聲請 調解程序。
二、查兩造就位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47之63號電梯維修有 關之爭執,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情,有 維修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即應由其合意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