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11542號
PCEV,96,板簡,11542,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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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542號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542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 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肆佰零肆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5年4 月起至95年11月止,陸續向原 告訂購各種咖啡、果汁、茶品等飲料,共積欠新台幣(下同 )270,404 元逾貨到3 個月之約定清償期限未還,為此依買 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被告給付270,404 元及自追 加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起訴狀所載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06,944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嗣於96年12月12日遞狀擴張請求之金額,繼於97年1 月 30日辯論時更正利息起算日如前述)等語,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出貨簽認單影本78紙為證;而被告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舉證;參照台北縣立新埔國民中學96年 11月28日北縣埔中總字第0960005317號函檢附之契約書、台 北縣立漳和國民中學96年11月28日北縣漳中總字第09600047 85號函檢具之該校販售業務外包契約書、台北縣立錦和高級 中學96年11月27日北縣錦中總字第0960006041號函檢具之該



校合作社委外經營合約書、台北縣鷺江國民中學傳真之員生 消費保作社委外經營合約書、台北縣立安溪國民中學96年11 月30日北安中總字第0960004719號函檢附之該校合作社委外 經營合約書分別載明前述出貨簽認單所示之送貨地點,即台 北縣板橋市○○路181 號之新埔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自95年 2 月1 起至96年1 月31日止、台北縣中和市○○路39號之漳 和國中福利社自94年3 月25日起至96年3 月24日止、台北縣 中和市○○路16 3號之錦和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自94年1 月 1 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台北縣蘆洲市○○街235 號之鷺 江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自92年1 月1 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台北縣三峽鎮○○路135 號之安溪國中之員生消費合作社 自94年1 月1 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均係大欣優食品有限 公司所承包之營業地點,足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查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367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逾約定期限未還,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買賣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0,404 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97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酌定 被告得免假執行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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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欣優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