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謙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俊雄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四三五五七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萬零五百元,應繳裁判費一千零
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百六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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