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136號
SYEV,91,營簡,136,20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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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廖清柳
        廖清和
        莊廖永順
        謝進發
        謝進達
        謝進惠
        謝碧豔
        謝碧雲
        黃廖秀枝
        廖玉霞
        周廖時圍
        廖珮如原名廖
              住
        謝慶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台南縣後壁鄉○○段三五一二地號、地目:田、面積零點二二四四公頃之土地、於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收件,以鹽地字第一二二0三號登記,設定蓬萊稻谷參萬台斤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前項繼承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廖清柳外,其餘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縣後壁鄉○○段三五一二地號、地目:田、面積零點二 二四四公頃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原告父親所有,嗣後業已移轉登記予 原告所有。惟原告之母廖呂尾恐原告父親生前即將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餘兒 子,日後兒子如不負扶養之責,將無所依附。且當時原告尚有弟、妹各一名未嫁 娶,亦恐原告及其他兒子不負擔弟、妹結婚時之聘金及嫁妝,乃於民國五十八年 間就數名兒子所分得之土地分別辦理抵押權設定予廖呂尾,以資保障。此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記載:「本債權係對慈母廖呂尾之養老費之保全權額以及弟廖清 和妹廖足之婚姻嫁妝費用之保全權額」等語,即可證明。茲因原告及其餘兄弟均 共同善盡扶養母親之責,且原告等兄弟於上開弟、妹嫁娶時,亦共同負擔相關費 用,故慈母生前均未行使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現原告之母已於六十七年四月十五 日去世,被告等為合法之繼承人,依法應由共同繼承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爰請求 被告就系爭土地設定如主文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又因原告業已善盡系爭 土地所擔保之債務,故系爭土地擔保之抵押債務即已消滅,抵押權已無存在之必 要,另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協同原告將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又依民法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本件抵押債務之清償日為五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則不論自該日起算,或自慈母 死亡之日起算,均已逾二十年,顯然請求權業已時效消滅,被告等繼承人繼未實 行抵押權,則抵押權依法亦已消滅,原告亦得訴請被告等人塗銷抵押權等語。三、查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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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