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7年度,67號
STEV,97,店小,67,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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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叁拾玖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參
佰陸拾壹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
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佳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
1598-EL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甲○○於民國95年
12月28日下午4時10分許,駕駛車號A4-902號營業用大客車,
行經台北縣新店市○○路與民權路口處,因轉彎不慎之過失,
擦撞訴外人陳建蒝所駕駛之1598-EL號車。被告既因過失致原
告所承保之車輛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98-EL號車受損
部分經送廠修復後,其費用計新台幣 (下同)81,729 元(工資
20,972元、零件60,757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81,7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自承疏失切結
書、行照、駕照、理賠申請書、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
等件影本為證,並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所檢送之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應認為真實。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同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原告主張其被保
險人因上揭車禍致其受有車輛修理費用81,729元之損失,固據
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惟原告所承保之1598-EL號自
用小客車係94年6月出廠,而該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工資20,97
2元、零件60,757元,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
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
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據此,本件原告之車輛自出廠日94
年6月起至發生車禍日95年12月止,已使用1年6月,據此,該
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31,26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
工資20,972元,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
52,237元。
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復費52,23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金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敗訴比例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 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
│ 附表              97年度店小字第67號  │
├──┬────────────────┬─────────────┤
│年次│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
│一 │22419 │60757×0.369=22419 │38338 │00000-00000=38338 │
├──┼───┼────────────┼───┼─────────┤
│二 │ 7073 │38338×0.369×6/12=7073 │31265 │00000-0000=31265 │
├──┴───┴────────────┴───┴─────────┤
│註: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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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