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7年度,119號
STEV,97,店小,119,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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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德驛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蔣錫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與所提出戶籍謄本所載之身
分證字號不符:
 ㈠若原告欲更正被告姓名為甲○○,應於97年2月26日前提出
更正書狀更正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並提出甲○○之戶籍
謄本,須附更正狀繕本及起訴狀繕本。
㈡若原告仍以蔣錫樟為被告,應於97年2月26日前提出更正書
狀更正起訴狀所載之被告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蔣錫樟積欠原
告貨款之證據(原告所提出由甲○○出具之切結書,並非蔣
錫樟所出具,且切結書上所載之身分證字號與蔣錫樟戶籍謄
本上所載之身分證字號不同,尚無從因此認為蔣錫樟積欠貨
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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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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