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1年度,315號
SYEM,91,營簡,315,200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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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 告前曾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八十 七年十月十九日執行完畢。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詹德才所指述之被害 情節相符,並有台中縣警察局車牌遺失電腦輸入單、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 認可資料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及相片二張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又查被告前曾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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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