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5號
原 告 英倫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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