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7年度,35號
GSEV,97,岡補,35,2008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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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5號
原   告 英倫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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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倫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