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7年度,193號
SLEV,97,士簡,193,200802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9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文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久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公司簽發經上嘉交通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詎屆期提示均不獲付 款,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票據4 紙暨退票 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