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
債 權 人 游偉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雨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如支票背面之背書;
查債務人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全豐交通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