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立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名都觀光渡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曾昆淵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曾昆淵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前給付聲請
人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元。
二、聲請人願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自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就相對人所購買如附件協議書所載之電梯六部負保固責任。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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