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
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 到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七起四月二十七日起清償日止,於每
月二十七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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