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5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活鑫草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5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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