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465號
原 告 簡宗鑫
訴訟代理人 吳笑玲
被 告 簡顏賽霞
簡惠娟
簡宗毅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宗沂
被 告 簡宗烈
簡宗庸
訴訟代理人 林櫻花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南投市○○○段331-1地號,面積
2756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南投市○○○段331-1地號,
面積276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