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唯群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61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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