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7年度,207號
SJEV,97,重小,207,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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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207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8日下午2時3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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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