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一О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瑞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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