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五九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財
訴訟代理人 張陳滿足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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