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168 號損害賠償給付於中華民國97
年3 月3 日下午3 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
相對人當庭給付參萬元並交由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後收受,
不另給據。餘額貳萬元共分四期,自民國(下同)97年4 月
10 日 起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