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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