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464號
KSEV,97,雄補,464,200803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全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1/1頁


參考資料
全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