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全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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