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408號
KSEV,97,雄補,408,200803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冠科技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1/1頁


參考資料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