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7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元整。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壹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於清償前項金額後,聲請人應撤銷本院96年度裁全字
第12247號(即96年度執全字第5852號)之假扣押強制執行
。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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