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77號給付會款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97年3 月19日下午5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