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26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 月3 日下午1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元整。給
付方法:相對人當庭給付肆仟參佰元並交由聲請人當場點收
無訛後收受,不另給據。
二、相對人當庭返還聲請人雙方買賣契約訂金貳拾萬元整(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支票號碼:AZ0000000 號支票壹張)並終止
雙方之買賣契約。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