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7年度,126號
KSEV,97,雄簡調,126,2008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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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126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 月3 日下午1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 李貴雀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元整。給
  付方法:相對人當庭給付肆仟參佰元並交由聲請人當場點收
  無訛後收受,不另給據。
二、相對人當庭返還聲請人雙方買賣契約訂金貳拾萬元整(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支票號碼:AZ0000000 號支票壹張)並終止
  雙方之買賣契約。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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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