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1029號
KSEV,97,雄簡,1029,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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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瓊秋即穩盈機車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0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貸款契約書 、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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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