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玳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錦文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211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 月19日上午5 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蔡錦文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當場一次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整;
並經聲請人代理人收訖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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