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73 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 月18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良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
各給付新台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