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徐和興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5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1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徐和興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柒仟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