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鴻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東森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5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於民國97年4 月10日前將電腦程式軟體安裝完成
,並正常使用,如逾期完成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
元整。
二、相對人如於民國97年4 月10日前電腦軟體安裝完畢,聲請人
應於民國97年5 月10日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壹萬元,相對人並
交付聲請人保固書(期限一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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