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莊文彥
相 對 人 陳世立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48 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 月24日上午11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 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莊文彥 到
相對人 陳世立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聲請人代理人:莊文彥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整。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5 月10日給付參仟玖佰
陸拾伍元,並自97年6 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各給付參仟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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