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淑惠即張寶心即張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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