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8號2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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