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6年度,1290號
HLEV,96,花小,1290,200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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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乙○○
兼 上一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坤林即多吉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原告甲○○新台幣貳萬元、原告丙○○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24日分別與原告簽訂「 防水防漏隔熱工程合約書」,承攬原告乙○○所有坐落花蓮 縣吉安鄉○○村○○○街28號、原告甲○○所有坐落花蓮縣 吉安鄉○○村○○○街30號、原告丙○○所有坐落花蓮縣吉 安鄉○○村○○○街32號房屋之防水防漏隔熱工程,約定工 程總價為分別為原告乙○○新台幣(下同)38,000元、原告 甲○○41,800元、原告丙○○49,400元,工程期限均自被告 收訖預付款後一週內開始施工、15個工作天內完成,原告乙 ○○、甲○○丙○○並已於簽約時分別交付被告19,000元 、20,000元及25,000元之工程預付款。詎被告延宕工程,幾 經催告仍無回應,原告等人遂申請消費者爭議調解,兩造於 96年10月18日經花蓮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下達成和解, 被告允諾於96年11月18日前完工,卻未依約完工,原告依和 解契約自得請求被告返還渠等所預付之工程款,爰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收受工程預付款後,確實已前往原告等人 所有之房屋施工,且尚未收取工程尾款。疏料,施工完成後 適逢雨淋,造成龜裂情形,加上之後1年中亦斷斷續續下雨 ,無良好之天氣供乾燥、曝曬,而延誤至今無法施工。又被 告確實與原告等人達成協議,承諾於96年11月18日前完工, 而兩造於和解成立後被告即將修護之原料寄達原告丙○○家 ,並委請施工師傅前往勘察,待天氣回穩即施作工程,惟因 天氣仍不穩,致施工師傅無法依約施工。被告並無故意違約 之意思,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各該付之工程預付款,實屬不 合理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 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737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就原告所有上開房屋成立防 水防漏隔熱工程之承攬契約,嗣因被告未依承攬契約所約定 之工程期限施工完畢,經原告於96年9月12日申請消費爭議 調解,兩造遂於96年10月18日在花蓮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達成和解,其和解內容為:⑴被告應於96年11月18日前完成 原告房屋之防水及漏水工程,並自完工之日起保固6年;如 屆期未完成,被告應無條件返還原告丙○○25,000元、原告 甲○○20,000元、原告乙○○19,000元;⑵被告履行完上述 條件,雙方拋棄其他請求權;及被告迄未完成上開房屋之防 水及漏水工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防水防漏隔熱工程合約書 3件、花蓮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件為證,並有花蓮 縣政府96年12月24日府行法字第09601880170號函及所附96 年度法調字第94號消費者爭議事件調解案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6-3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被告答辯狀,本院卷 第41頁),依前開規定及和解契約,被告既未依約完成上開 房屋防水及漏水工程,自應負返還原告丙○○25,000元、原 告甲○○20,000元、原告乙○○19,000元之義務。被告雖抗 辯因原告拒絕給付師傅工錢始未依和解契約施作工程云云, 然由系爭和解契約內容觀之,兩造並未約定原告需另行支付 師傅工錢,自難認原告需支付師傅工錢乙事為和解契約之一 部,原告自不負支付師傅工錢之義務,是被告執此作為上開 工程無法依期限完成之抗辯,即非有理;另被告雖辯稱於96 年11月18日前每日均下雨無法施工云云,惟亦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㈡從而,原告本於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乙○○19,000元 、原告甲○○20,000元、原告丙○○25,0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心怡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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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