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745號
KSDV,97,票,3745,2008032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74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益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貳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23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63,200 元,未載到期日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2 月10日向 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38,600元未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