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374號
KSDV,97,票,3374,200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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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林建發即養生企業社
            室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 碼741229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36,555 元,未載到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2月1 日向相對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日,依同 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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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